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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 |
作者:袁仲斌 …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门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8 7:46:44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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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内容不明确及工程量变更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时,对于建设工程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但是,有的施工合同在表述上总会出现问题,如某厂矿基础配套工程的承包范围约定为:台地及地基处理、土石方、道路路基,路面、防护工程(挡土墙),及排水设施等。笔者认为,该约定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问题,但是否列举完毕,其中各项的内涵何在,这就有问题了,笔者不赞成采用简单列举的方式,而主张列举加工程量清单确定的方式解决工程量不明确问题。在本例中如该工程没有在本条中进一步明确工程量清单的问题,纠纷势必发生,如为招投标我们或许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办法予以释明,但如没有经过招投标,双方又没有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于施工内容一般会出现争议。 前述案例中对于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比较清楚、确定,但在履行过程中也发生变化,这属于主动变化的过程,属于工程量变更的范畴。工程量变更在每个工程中基本都会出现,即使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纠纷、风险的高发点。工程量变更的问题还可能因客观情况,如地质条件、外部因素等等情况不得不进行变更,这样的变更,均需要承发包双方进行协商,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因工程量的变化涉及价款调整,因此,对于有关工程量确定与否以及工程量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必须十分关注。 (三)签证与索赔的法律风险 签证与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重中之重。狭义的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会出现多种签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签证。根据与造价的关系有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之分,有的兼具双重性质。根据内容又可分为处分性签证和通报性签证。笔者认为,有关经济签证、工期签证是必须引起承发包双方重视的主要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存在诸多风险,有的甚至不能完成签证。 当通过签证不能完成时,主张签证的一方当事人只有通过索赔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合同履行中索赔管理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方面。 (四)工程转包、分包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转包一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不正常的现象,由于工程转包容易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又容易发生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发生扯皮现象。因此,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值得重视。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根据以上规定,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都属于违法行为。 在工程施工实践中,还有一种转包行为就是挂靠行为。根据对于实施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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